渤海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院校:渤海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12 12:09:14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注意从三个方面加以判断:①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不构成本罪。②客观上是否以刑法所规定的行为实施慢权行为,且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因立法不协调,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实施《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4种行为方式为成立犯罪的客观行为标准,以其他行为方式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即使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也不得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③侵权行为是否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内。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对于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单位的作品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由出版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品所享有的因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为50年,截止于制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不再以犯罪论处。

    2.对自然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性质的认定

    在本质上,此种行为的制售主体与购买者之间,因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面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但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也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益,因而,一概认定为诈骗罪过于绝对。本书认为,对于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内,有美术作品问世且享有著作权的他人,实施假冒其署名的行为以出售谋利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此时,危害行为所侵害的两个罪名之间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两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并无区别,对此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面在违法所得达到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标准时,因无法确定何着为特别法,因而应以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加以处理,即应以诈编罪论处:对于以超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作者为很管署名的对象,如制作,出售假曾历史上著名书法家限、物、欧、赵的书法作品或其他书画作家的作品,国假官他人著名的行为并不存在对著作权慢犯问题,度以告编带论处:对以根本不存在的著作权主体,成并无美术作品同世的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人,实施以制售假管他人著名的美术作品的方法单利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