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师范学院函授《行政管理》学习课程-非政府组织的涵义

院校:曲靖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04 09:16:08

    非政府组织的涵义

    联合国新闻部将“非政府组织”理解为:“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自愿公民组织。由兴趣相同的人们推动,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关心的问题,监督政策和鼓励在社区水平上的政治参与。它们提供分析和专门知识,充当早期预警机制,帮助监督和实行国际协议。”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此的理解并非那么一致。三大部门即政府组织属于第一部门,企业组织构成第二部门,这两者以外的各种非营利性质的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公益机构、学术机构等都被归入第三部门的划分在学术界中基本已无异议,但所谓第三部门这类社会组织的概念和定义一直存在着多元性和歧义性,如第三部门( the Third Sector)、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PO)、社会中介组织(Mediate Organizations)、志愿者组织或志愿域( Voluntary Sector)等等,名目繁多,内涵重叠交叉。

    虽然,不同的国家和组织乃至个人对于如何称呼并划分这类组织存在不同的意见,但是美国学者莱斯特·萨拉蒙(C. Lester Salamon)所提出的,此类组织所具有的六个方面的特征 基本已被广泛认可,即:

    (1)正规性,正式设立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组织。一般地说应具有法人资格,而且要有事务所、代表者,组织能够持续运作。

    (2)独立性,体制方面指从政府中脱离出来的民间组织,政府官员不能左右其理事会。但这并不是指组织本身不可以接受政府的援助,政府官员不是不能参加理事会,重点是组织的本质应是民间性团体而不是官方机构。

    (3)非营利性,不进行利益分配。非营利事业活动得到的剩余额不在组织成员与理事会之间进行分配,非营利组织的功能是实现社会公益,而不着眼于营利,这一点将非营利组织与民间商业性组织区别开来。

    (4)自我治理性,非营利组织内部实行自主管理,而不是受外都组织的控制。

    (5) 志愿性,无论是在实际活动中,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务申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者参与。

    (6)公共利益性,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一般认为具备以上性质的组织即为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一词最早是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的第71款中正式加以使用的。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做出适当安排。"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均可被看做非政府组织。”所以,在当时,非政府组织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后来,非政府组织一词的使用范围日益广泛,例如世界银行就把任何民间组织,只要它的目的是援贫济困,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或促进社区发展,都称为非政府组织,这个定义与非营利组织是基本相同的。而萨拉蒙则把非政府组织看做是非营利组织的一部分,他在上述非营利组织的六个特征之外另加两个特征:非宗教性(活动不是为了吸引新信徒)和非政治性(不卷人推举公职候选人)。

    与之相近的“第三部门"这一概念基本上是从宏观概念上来概括几乎所有在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之外的非政府非营利等合法的正式组织。另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是“非营利组织”,这两个概念经常被人们互换使用。严格地说,非营利组织偏重于强调经济上的非营利性质,政治色彩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