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华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票据质押

院校:北华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18 08:36:18

    票据质押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明确约定出质人交付票据的时间,出质人与质权人未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记载“不得转让”或“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质押的,质押无效。以票据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的或者质押的无效。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即可持质押的权利凭证、质押合同向票据的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以载明兑现日期的票据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