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

院校:石河子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7 09:49:32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念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系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形态、犯罪过程、犯罪阶段等刑法概念紧密联系。犯罪过程是指犯罪发生与发展,直至完成的顺时针时间进程。犯罪阶段是人们对犯罪进程进行的段落划分,我国学者将犯罪划分为犯罪预备、预备后、犯罪实行、实行后四个阶段。由此,犯罪过程与犯罪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犯罪形态是指犯罪过程中基于一定的原因所发生的停止状态。所以,犯罪形态是犯罪的一种结局,是一个空间的概念。犯罪一旦形成某种形态,就成为犯罪的某种结局,既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也不可能逆转。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过程中,故称之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二、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分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形态有四种: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与既遂犯。这四种形态又可归类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停止后而没有到达终点。包括预备犯、未遂犯与中止犯。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顿下来而得以到达终点,即既遂犯。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关系应当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是犯罪的标准构成、一般构成,而未完成的形态的犯罪构成是特殊构成(修正构成),.对于犯罪完成形态的构成,在刑法外则中作了明文规定,只要符合刑法分则某一条文之规定即可直接依照该条文规定,作为犯罪既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需要以刑法分则相应的犯罪构成为基础,以刑法总则有关规定为补充,由此形成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根据。

    三、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范围

    在刑事案件中,并不是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的来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一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

    (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是因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有过错,不具有任何犯罪意图,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抑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是持否定的态度,由此也就不可能为犯罪而进行自觉的准备活动。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只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并在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也就是说,过失犯罪的成立是建立在犯罪完成的基础上的,也就不可能存在没有、完成犯罪的中止和未遂。

    (2)一着手实施就告完成的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只要行为人一经实施这种犯罪行为,其行为就具备了该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即告完成,对此类犯罪来说,可以有犯罪预备、犯罪的中止,但没有犯罪未遂。例如,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构成该罪的既遂,而没有犯罪的未遂。

    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态度,因此,行为人也不可能去为间接故意犯罪进行准备活动。因此,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预备,这在理论上的认识是一.致的。但间接故意犯罪有无未遂则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肯定说认为,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故行为人放任的结果没有发生时,可以成立间接故意的未遂。②否定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而间接故意是行为人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即听之任之,无论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犯罪分子的本意。因此,当发生危害结果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属应该,而当未发生危害结果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却是没有道理的"③。我们认为,-般情况下,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但是某些犯罪(主要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并不能绝对排除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例如,针对人身的突发性故意犯罪,行为人对造成被害人是死是伤的后果不确定,实施犯罪以后,既没有发生死亡结果,也没有发生伤害后果,如果依据间接故意无未遂的观点。则对行为人就失去了处罚的根据。因此,对类似突发性的间接故意犯罪,应承认其未递,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四、研究犯罪形态的意义

    同种犯罪处在不同的犯罪形态,其客观的社会危害不同,主观恶性程度也可能有差异。依据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对不同的犯罪形态,刑法确定了轻重不同的刑事责任。刑法中,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通常是由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面预备犯、未遂犯和申止犯的刑事责任,-般是由刑法总则加以统一规定的。 因此,刑法总论研究犯罪形态,就是为了掌握各种犯罪形态的构成特征,区分各种犯罪形态之间的界限,指导刑法分则中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形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