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融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票据权利的补救

院校: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4-16 08:38:53

    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与票据是紧密相关的,票据一且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为此,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我国《票据法)第15条也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挂失止付并 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补救的必经程序,它只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因此,失票人既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受理后发出止付通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各类票据挂失止付的程序,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 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6条中作了具体规定。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出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8章专章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程序。

    3.普通诉讼

    摄普通诉讼是指失 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措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提起诉论应注意以下几点:(1)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列为被告:(2)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3)失票人提起诉讼时,应提供关于票据丧失的有关证明;(4)在判决前或付款前付款人或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失票人提供抵押,以防止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5)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无论采取 上述哪种补救措施, 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亦即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夺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2)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3)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否则,不得行使以上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