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函授《国际结算》学习课程-备用信用证

院校: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1-03-24 11:06:36

    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的特点

    备用信用证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3点。

    (1)备用信用证是不可被撤销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后,开证行的义务便不能由其自行修改或取消,除非备用信用证中有相反的规定或得到其他当事人的同意。

    (2)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备用信用证一经开出,就与作为其依据的基础合同相独立,开证行在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时,不能以基础合同为条件。

    (3)备用信用证具有单据性。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是以对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表面状况的审核为条件,即开证行履行自身义务的依据是单据。但备用信用证下的单据是受益人提供的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单据,难以避免受益人伪造单据的问题。因此,为改善申请人的不利地位,般要求在受益人向开证行索赔时,除了提交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单据外,还应提供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出具的证明,证实备用信用证的兑付条件已经成立。

    (二)备用信用证的当事人

    备用信用证中所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指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或为他人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的人,包括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另一个人而申请的人,或以其自身原因行事的开证申请人。

    (2)受益人,是指根据备用信用证有资格获得付款的指定人。

    (3)开证行,是指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开出备用信用证的银行。

    (4)保兑行,是指在开证行的指定下,对开证行的承诺加上自身保证承付该证的担保人。保兑人与开证行的地位相同。

    (5)通知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备用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有权不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但要及时通知开证行;一旦决定通知,就要核实备用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通知。

    (6)指定人,与跟单信用证一样,备用信用证可以指定其他人进行通知、接受提示,作出转让、保兑、付款、议付、承担延期付款的义务或承兑汇票。这种指定并不迫使被指定人采取行为,除非被指定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