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成教办函授《工程管理》学习课程-违规处罚

院校:西安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20-06-12 09:28:21

    违规处罚

    1)对违反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人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对违反规定,建设项目投人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3)对违反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