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电子银行业务法律责任

院校:深圳成人高考 发布时间:2020-04-17 11:41:39

    电子银行业务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未经批准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造成客户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客户承担的责任除外。金融机构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收规章的要求尽到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但因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外包服务商失职等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由其他金融机构求担相应责任,但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其客户处理有关事宜。

    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但尚不构成违法违规,并导坡电子银行系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安全隐惠在短时间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暂停批准增加新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

    (2)责令金融机构限制发展新的电子银行客户:

    (3)责令调整电子银行管理部门负责人。

    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