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外国语学院2020年专升本(经济法专业)学习课程-支票的票据行为及其法律效力

院校: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发布时间:2020-02-14 09:56:05

    支票的票据行为及其法律效力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根据用途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称为现金支票:专门用于转账的,称为转账支票。

    申请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必须使用其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有可靠的资信,并存人一定的资金。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樂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之”。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故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 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子付款。此时,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支票的出票、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行使等票据行为,除另有规定外,适用《票据法》有关汇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