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函授学习课程破产申请的受理

院校:吉林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08 14:09:06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有异议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钟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