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升本(工程管理专业)第七章第一节学习课程:工程索赔的概念

院校:湖南工程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3-17 13:04:44

    第七章  工程索赔
    第一节  概述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一)工程索赔的定义
    索赔是指在经济交易活动中,一方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起的赔偿要求。索赔是合同双方的法定权利,也是维护其自身经济利益的手段。它一般包括商务索赔和工程索赔。商贸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因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在商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而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受损方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这称之为商务索赔。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违约一方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与商务索赔不同,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由于非自身的责任或原因而遭受损失时,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凭有关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非自身责任包括两种情形:
   (1)发包人不能切实履约,如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设计图纸造成工程拖延、未按时提交施工现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干扰影响工程进度等。
   (2)发包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如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有记录可查的特殊反常恶劣天气、国家政策的修改等。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事件。工程承包市场多为“买方市场”,承包人作为卖方相对来说承担着更多的风险。因此,我们看到的索赔多为承包人提出,也即通常意义上的“工程索赔”。但在工程建设的实际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亦时有发生,国际工程承包界称之为反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特点
    与商务索赔相比、工程索赔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索赔的前提不同
    商务索赔的前提是对方已存在违约行为,且己方的损失是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对于非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失是不能索赔的。工程索赔的前提则是承包人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的损失均可索赔,无论发包人是不是存在已违约行为。承包人所受到的损失与发包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工程索赔的发生,可以是发包人的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
    2.索赔的对象不同
    商务索赔是双向的,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对方索赔。而工程索赔则单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起的赔偿要求。这是因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往往处于主动地位,通常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和途径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因此较少采用向承包人提出主动赔偿要求这种相比之下较为被动的方式。久而久之,在工程界,大家都把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赔偿要求称之为工程索赔,而将偶尔发生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赔偿要求称之为反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种类
    工程索赔由于角度和标准不同,它的分类方法也有所不同。
   (一)按照索赔要求分类
    按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可分为:工期索赔,即要求业主延长工期;费用索富,即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
    1.按照合同类型分类
    按照发包人和承包人所签订的合同类型,索赔可分为总包合同素赔、分包合索赔、合伙合同素赔、劳务合同索赔和其他合同索赔。
    2.按照干扰事件的性质分类
    按照干扰事件的性质不同,索赔可分为:工期延长索赔: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为承包人提供设计施工图纸、相关技术材料、应有的施工条件(场地、道路等)等等,造成工期拖延,承包人可以凭其合理的证据提出索赔。工程中断索赔:当工程施工受到承包人不能控制因素的影响而不得不中断一段时间,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及费用,承包人可对此提出索赔。工程终止索赔:当工程在竣工前受到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被迫停止,并且不再继续进行,承包人因此蒙受损失,可对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其他原因索赔:由于诸如物价涨跌、汇率变化、货币贬值、政策法令变化等时果回保原因引起的索赔。
    3.按照索赔的起因分类
    按照引起索赔的原因,索赔可分为:发包人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4.按照索赔的依据分类
    按照索赔所依据的文件,可分为:合同内索赔: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可给予承包人补偿的事项,承包人可据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这类索赔较为常见。合同外索赔:即引起索赔的干扰事件已经超出了合同条文的范围或是在条文中没有规定,索赔的依据需要扩大到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建筑法等。通融性索赔:此类索赔不是根据法律和合同,而是取决于发包人的道义、通融。发包人可以从工程整体利益角度选择同意或是不同意。
    5.按照索赔发生的时间分类
    按索赔发生的时间可分为:合同履行期间的索赔、合同终止后的索赔。
    6.按照处理索赔的方式分类
   (二)按照索赔的处理时间和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
    只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原因和责任较为单一。索赔的处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者发生后立即进行。此项索赔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即可,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业主提交索赔报告,处理起来比较简单。
    2.总索赔
    又称为一揽子索赔。由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某些单项索赔的原因和处理比较复杂,无法立刻解决;或是发包人拖延答复单项索赔而使之得不到及时解决;或者是堆积至工程后期的工期索赔等,在这些情况下,承包人将在工程竣工前把工程进行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的谈判,一操子解决索赔问题。总索赔的处理和解决都比较复余。
    承包人必须保存全部工程资料和其他可作为索赔证据的资料。同时,在最终的谈判中,由于索赔的集中积累,造成谈判的艰难,并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某些索赔额度巨大的一换子索赔,为提高索赔成功率,承包人但任需要聘请法律、索赔专家,甚者成立专门的索赔小组或委托索赔咨询公司来处理索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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