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押

院校:吉林建筑大学 发布时间:2020-04-18 08:39:23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押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均属于证券质押。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眼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规定证券一经质押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即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获配股份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另行约定。解除质押登记,需由质权人申请办理。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票质押。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票质押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登记机构为证券登记机构(目前分别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或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贷款银行办理上市流通股票质押登记,应当事先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有关各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贷款银行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登记,应当要求出质人事先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提交该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质押主要发生于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1月2日发布实施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1)贷款期限、利率、质押率。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2)股票质押的限制性规定。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①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②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③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④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⑤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⑥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下列股票不得设定质押: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设质;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设质;③记名股票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设质;④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是指质权);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不得设质;⑤)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或由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自公司职工股配售或新股发行之日起3年内不得设质;⑥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自本次发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或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在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设质。

    (3)贷款风险控制。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5%.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外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监控,对超过规定比率的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进行出质登记。

    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 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4)质物的处分。在质押合同期内,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贷款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卖出,卖出资金必须进入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该资金用于全部(或部分)提前归还贷款,多余款项退借款人。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应将质物归还借款人;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作了如下规定: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见,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质,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需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设立。

    3,风险提示

    股票、基金质押信贷风险会因证券市场波动而增加控制难度,进而带来更大的信贷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慎重开办股票、基金质押贷款业务,并配备专职人员时刻关注资本市场的变化,防范股票、基金价格背离价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