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技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院校:郑州科技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7 09:39:07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就是说,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其基本的处罚原则是两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的刑罚,是判处罚金:而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的刑种则没有限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刑法分则中对少数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代罚制。如《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都只处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本身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