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年金保险合同的特征

院校:浙江理工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09 13:38:43

    年金保险合同的特征

    年金保险是指保险金的给付采取年金这种形式的生存保险,而年金是一系列固定金额、固定期限的货币的收支,年金保险合同即以该保险为内容的合同。年金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以下几方:

    (1)签发保单的保险人;

    (2)投保并购买年金保单的合同持有人。

    保险人既出售个人年金保险产品,也出售团体年金保险产品。因此,合同持有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代表个人购买年金保险的组织。

    根据年金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合同持有人向保险人趸缴或分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将大量合同持有人的保费集中起来加以投资运作,用集中起来的资金及其投资受益支付到期的年金。

    由于年金保险以年金领取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能够防范个人因高寿而耗尽财产的风险,因此,健康状况良好、平均余命长的人比健康状况不好的人更倾向于购买年金。这里无疑也有逆选择的问题,但这种逆选择与寿险中的逆选择恰恰相反。

    在人寿保险中,那些健康状况不好,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平均余命较短的人比健康状况良好的人更乐于购买人寿保险。可见,如果按照寿险生命表来计算终身年金的保费,保险公司将收不抵支。年金费率与寿险费率也不一样,前者随着死亡率的提高而逐渐降低。换句话说,一组年金领取人的死亡率越高,其年金费率就应当越低。

    死亡统计表明,女性的平均余命高于男性的平均余命,保险人在给付终身年金时,对女性的给付时间往往会长于男性。因此,同龄女性和男性相比,前者的年金保费率通常要高于后者,保险人以此来补偿女性年金领取人较男性为低的死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