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聚众淫乱罪

院校:扬州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15 09:11:55

    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聚集多人。通常是男女混杂,但也可以全是男性或女性,但至少三人以上。

    二是进行理乱活动。主要表现为群奸群宿或者进行自然性交以外的其他性变态活动,如鸡奸、兽好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仅限于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分子,“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人。“多次”,应是3次以上。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通过淫乱活动来寻求刺激、满足变态性欲的目的。根据(刑法)第30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