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济学第6章第1节学习课程:经济实体的类型与选择

院校:西藏民族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23 09:58:33

    6.1.2 经济实体的类型与选择
    由于融资项目所需资金数额一般都较大,风险程度较传统融资方式的高,因此投资结构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除了按融资主体分类外,还以参加项目融资的利益主体的类型分类,分析构成投资吉构的不同经济实体的特点。实际应用中常见的形式包括公司型合资结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结构及信托基金结构。不同类型的结构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不同的责任义务、不同的风险承担
   (1)公司型合资结构
    公司型合资结构的基础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型合资结构是目前世界上最简单、有效的一种投资结构,它能够分别承担或同时承担项目管理、吸纳投资、发行债券、向银行和金融机构借贷等各方面的工作。图6-1是一个简单的公司型合资结构示意图。各项目发起人通过自身控制的公司实体参与到项目中来,并在项目中持有相应的股份。每一个发起人在项目中的利益是间接的,不直接拥有项目资产的产权。按照普遍遵守的会计原则,只有那些控制其他公司50%以上股权,或实际上控制着投资实体决策权的公司,才能将投资的资产合并到总公司的项目资产负债表上。公司型投资结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在公司型投资结构中,为了使项目发起人能够从项目中获益,项目公司必须在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项目发起人实际的出资方式以红利的方式支付项目发起人。但项目发起人的责任是有限的,其最大责任被限制在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本金之内。风险隔离是选用公司型投资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目前项目发起人采用合伙制等非公司型投资结构时,为了隔离风险也会成立一个单一目的的公司作为直接投资项目的公司来实现这一目的。
    2)投资转让比较灵活
    公司股票代表着投资者在一个公司中的投资权益。投资者只要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票就达到了转让投资的目的,这比转让项目资产简单得多。
    3)融资安排比较容易
    为了使项目能够融资,项目公司都要对其财产作抵押,公司型投资结构便于项目资产上设定抵押等担保权益,这样一方面便于取得银行的项目贷款,因为银行容易通过对项目资产的担保权来控制项目现金流量和借款人违约时项目资产的处置;另一方面,也便于项目公司发行新股或债券来筹集资金。
    4)可以安排成表外融资
    设计一个公司型投资结构,使其没有任何一个投资者拥有超过50%的股份,或者利用法律规定保证该项目公司不会成为任何一个投资者的子公司,是安排表外融资的一个途径,从而降低项目直接投资者的债务比率。
    以上特点都是公司型投资结构的优点,但该结构也有一些缺点:
    1)发起人对项目现金流量缺乏直接的控制,这对于想利用项目未来现金流量自行安排融资的发起人来说是一个很不利的因素。
    2)税务结构灵活性差,即发起人不能利用项目公司前期的亏损来冲抵自身其他项目的利润。
   (2)非公司型合资结构
    非公司型合资结构是项目发起人为实现共同的目的,根据合作协议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投资模式。这种投资结构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可以单雅对外签署合约、不可以起诉他人或被他人起诉的经济实体。非公司型投资结构是参与方以契约形式组成的一种模式,包括合伙制、契约型合作结构和信托基金。
    1)合伙制结构
    合伙制是一种在法律和会计行业中被普遍采用的合作形式,是法人实体之间或个人之间以盈利为目的共同从事某项商业活动而联合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合伙制结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可以合伙制的名义实施项目、拥有财产、安排晨资。合伙制包括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普通合伙制由若干个普通合伙人组成,任一普通合伙人可以代表整个合伙制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对合伙制的经营、债务及其他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负有共同连带的无限责任。图6-2是一个简单的普通合伙制项目投资结构图。
    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是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与若干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负责合伙制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制的经营、债务及其他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负有共型和连带的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制的日常管理,对合伙项目的债务责任是于已投入和承诺投入的资本。有限合伙制结构是通过有限合伙制协议组织起来的。协议中对合伙各方的资金投入、项目管理、风险分担、利润及亏损的分配比例则均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图6-3是一个简单的有限合伙制项目投资结构图。合伙制的主要特点是:
    ①合伙制的资产由合伙人共同拥有。签署的合伙协议中明确了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是有限合伙制,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人还承担无限责任。根据合伙制协议中的规定,合伙人分享在合伙制下取得的利润,同时也独自并且连带地承担合伙制造成的负债和亏损责任,这种责任是无限的。
    ②合伙制结构中的合伙人将对普通合伙制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给子合伙制的贷款在合伙制解散时只能在所有外部债权人收回债务后回收。
    ③合伙制结构中的每个合伙人均可以要求以所有合伙人的名义去执行合伙制的权力;每个合伙人也都有权参与合伙制的经营管理。
    ④合伙制结构的法律权益转让必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⑤合伙制结构的融资安排要比公司型结构复杂。由于合伙制结构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的资产,合伙制结构安排的融资需要每一个合伙人同意将项目中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资产权益拿出来作为担保,并共同承担融资安排中的责任和风险。这又产生了另外一个复杂的潜在问题,如果贷款银行由于执行抵押等担保权益进而控制了合伙制结构的财务活动,有可能导致在法律上贷款银行也被视为一个普通的合伙人,从而被要求承担合伙制结构中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⑥合伙制结构最主要的优点表现在税务安排的灵活性上。与公司型结构不同合伙制结构本身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合伙制结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净收入或亏圳全部按投资比例直接转移给合伙人。合伙人单独申报自己在合伙制结构中的收扣减和税务责任,并且从合伙制结构中获取的收益(或亏损)允许与合伙人其他夹的收入进行税务合并,从而有利于合伙人较灵活地作出自己的税务安排。
    项目融资中,经常使用有限合伙制投资结构的项目有两类:一是资本密集、同收期长但风险较低的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电站等。在这类项目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充分利用项目前期的税务亏损和投资优惠冲抵其他的收入,提前收回一部分投资资金。二是投资风险大、税务优惠大、具有良好勘探前景的资源类地质勘探项目,如石油、天然气和一些矿产资源的开发。许多国家对于资源类项目的前期勘探费用支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这类项目,通常是由项目的主要发起人作为普通合伙人,邀请一些其他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为项目提供前期勘探的高风险资金,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全部或大部分项目建设开发的投资费用以及项目前期勘探、建设和生产阶段的管理工作。
    2)契约制结构
    契约制结构是一种大量使用并且被广泛接受的投资结构。从严格的法律概念上说,这种投资结构不是一种法律实体,只是投资者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性质的合作关系。契约制结构在项目融资实际工作中得到了普遍应用,主要集中于采矿、能源开发、初级矿产加工、石油化工、钢铁及有色金属等领域。这种合作结构能够帮助项目发起人和贷款人避免合伙制中存在的主要缺点。
    契约制结构和合伙制结构有类似之处,但在起草有关契约制结构合作协议的法律文件时,要保证各投资人只承担契约制结构债务的独自责任,而不承担连带责任。图6-4是最基本的契约制投资结构。契约制结构的特点是:
    ①契约制结构是通过合作协议建立的组织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②资产的所有权和生产出来产品的销售权是分开的。
    ③合作中的一方无权约束或代表其他方。
    ④合作方承担独自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⑤契约性组织本身不必缴纳所得税。
    3)信托基金
    信托是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达成的法律形式上的安排,由受托人代表受益人管理资产。信托的形式可以是随意性的,也可以是完全约束性的。在随意性的信托中,被委托人对如何使用信托中的收入和资本增值的利润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在完全约束性的信托中,受益人的权利是根据信托契约中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出来的。
    信托基金是利用信托机构进行融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是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如收益凭证、基金单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数目的投资者的不等额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即基金管理人)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在房地产项目和其他不动产项目的投资、资源性项目的开发以及项目融资安排中比较常用的信托基金形式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一种完全约束性的信托形式,项目中每一个单位基金的持有人可以对持有的单位基金进行交易,交易所得受信托契约规定的约束。图6-5是信托基金结构示意图。信托基金的特点是:
    ①信托基金是通过信托契约建立起来的集合投资,这种组建必须有信托资产,这里的资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②信托基金不能作为一个独立法人而在法律上具有起诉权和被起诉权,基金由专门的基金经理管理与操作。
    ③这种投资结构属于间接的组合投资,风险分散,可为银行贷款提供一个完整的项目资产和权益来安排融资。
    ④理论上说,信托基金持有人不能参加信托基金及基金所投资项目的管用因此项目资产的经营与资产保管相分离。
    ⑤一般来说,信托基金持有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仅限于在信托基金中已投人和承诺投人的资金。对各持有人而言属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⑥法律规定信托基金的项目净现金流量在扣除生产准备金和还债准备金后都必须分配给信托基金持有人,因此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比较容易。信托基金的一个缺点是信托基金结构在税务安排上灵活性差,其经营亏损在箱多情况下被局限在基金内部结转,用以冲抵未来年份的盈利;另一缺点是投资结构比较复杂,需要由专门的法律协议来规定各个方面在决策中的作用和对项目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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