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函授《国际结算》学习课程-支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院校:内蒙古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3-22 10:59:46

    支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一)支票当事人

    (1)出票人。出票人即签发支票的人,可以是个人或银行。

    (2)受票人。受票人又称受票行,通常是出票人的存款银行。

    (3)受款人。受款人即受领票面款项的人。

    除银行支票外,一般的支票出票人和受票人之间必然存在存款户与开户行的关系,即出票人在受票银行处开设有账户,并存有一定款项。银行同意在其存款的额度内支付给受款人。如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1.出票人责任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对所出支票担保付款,其责任具体包括:

    (1)不得开立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支票金额超过支票账户存款余额或超过付款行允许的透支额度,或者在银行无存款而签发的支票,各国票据法都对签发空头支票者的制裁作出规定。因此支票的出票人应做到:

    第一,必须在银行有足够存款。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能超过其在付款时在付款行实有的金额。

    第二,透支额不得超过银行允许的范围。为给支票存款户提供资金使用的方便,银行往往允许信誉较好的支票户在一定限度内透支。如果支票的出票人在存款不足时,签发的支票不超过银行允许的透支范围,也是可以的,但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透支金额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费用。

    (2)如果付款行拒付,出票人应负偿还之责。如果支票付款行由于某些原因拒付,支票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款的支付责任。

    (3)支票提示期过后,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日内瓦统票据法 )规定支票的提示期限是:国内支票为出票日起8天;出票和付款不在同一国家的为20天;不同洲的为70天。如超过提示期限,支票过期作废,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仍有效;如果过期仍不行使票据权利,则票据权利自动消失。

    2.收款人责任

    收款人的主要责任是在有效期内提示合格支票,否则可能会发生票据抗辩。

    3.付款行责任
 
    付款行的责任是审查支票的合格性,特别是核对出票人签字的真实性。只有当支票上的出票人签字与支票开户人留在银行的印鉴相符时,付款行才付款。此外,付款行在付款时还应要求持票人作收款背书。

    4.代收行责任

    代收行的责任是为其客户代收票款,票款应人收款人账户,代收应出于善意,且代收行无疏忽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