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的票据行为及其法律效力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所称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能够保证支付。
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如果在本票上记载上述内容,则其应当清楚、明确,否则依法作出推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自出票8起,本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则其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的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等票据行为,除另有规定外。适用《票据法》有关汇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