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医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委托收款

院校:山东第二医科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17 11:40:00

    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命及适用范围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故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委托收款规则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前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办理拒绝付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