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函授《国有资产管理》学习课程-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

院校:浙江理工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22 09:21:02

    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

    我国企业集团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的过程。企业集团是从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形成的。这种横向经济联合主要依靠企业之间的契约、合同来维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依靠契约、合同形成的企业集团出现了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例如,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之间没有明确的产权关系,核心企业对成员企业的管理仍然停留在行政管理水平上,权责利不清,难以实行专业化分工、优化结构和实现规模经济,企业集团不能形成整体优势。因此,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国际惯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组建企业集团。组建企业集团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组建企业集团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应当首先在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建立企业集团。

    (二)以国家出资企业为主导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当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的集团公司。提倡在公有制企业间采取相互参股的形式,协调中央和地方、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以市场为导向

    组建企业集团首先是市场行为。应当根据建立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的要求,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提倡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四)以产权为主要组带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以产权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都要成为法人实体。

    (五)政企职责分开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不能承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也不能把行政性公司翻牌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只能履行企业职能;行业管理职能应当由政府来履行。

    (六)积极慎重

    发展企业集团要积极引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同时,还要慎重稳妥,多种组建形式发展,不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