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函授学习课程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

院校: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20-02-08 14:09:59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

    1.管理人的概念和组成

    管理人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在破产程序中管理债务企业财产和经营事务的临时性机构: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或者专业人员担任。社会中介组织包括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机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伸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行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服的其他职责。

    3.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由债务企业的债权人组成的,市议决定破户实施过程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事项的临时性机构。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通常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弁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I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 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通过重整计划; (7) 通过和解协议; (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5.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决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債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