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函授经济法学习课程-权利质押

院校:惠州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11 11:17:27

    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客体而成立的质押。它是与动产质押相并列的另外一类质押,与动产质押具有许多相似性。因此,我国《担保法》没有对质押的一般问题作出规定。凡权利质押中没有作特殊规定的,均适用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

    权利质押的标的为可依法转让的财产权,包括: 

    (1)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一,有价证券的质押。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股份、股票的质押。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孽息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三,知识产权的质押。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及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