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科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犯罪既遂的概念

院校:新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7 09:50:04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后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就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全部要件,因而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确认某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当以刑法分则条文对该种犯罪构成的规定为依1据。根据这个标准,认定既遂的下列两种标准都是不正确的或者是不全面的:

    (1)犯罪目的达到说。此说认为,通过实施犯罪,犯罪人客观上已实现犯罪目的的,是犯罪既遂。换言之,犯罪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即犯罪人希望发生的结果没有发生,则应该是未遂。犯罪目的达到说,侧重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尽管符合人们一般判断习惯,但这种以目的是否达到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不科学的。刑法中有的犯罪确实可以以是否达到犯罪目的来区分既遂与未遂。如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将他人杀死,目的达到了,也就构成了杀人既遂。但有的故意犯罪,刑法设定只要出于某种犯罪目的并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就是犯罪既遂,而不考虑这种目的是否达到。例如,《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要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但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行为,不管其诬陷目的有无达到,都构成诬告陷害罪既遂。对这些犯罪而言,就不能以犯罪目的有无达到作为既遂的标准。

    (2)危害结果发生说。此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换言之,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是犯罪既遂: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则是犯罪未遂。这一标准为认定犯罪的既遂未遂提供了一个直观的标准,容易把握。其主要缺陷是它无法涵盖结果犯之外的行为犯等犯罪的既遂未遂判断。即虽然部分犯罪可以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未遂判断的依据,但不能作为一切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志。例如,根据《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这种结果实际发生了才构成犯罪既遂。

    因此,认定犯罪是否既遂,科学的标准,只能以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去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