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证券公司境外机构的监管

院校:西安工业大学 发布时间:2020-04-23 08:55:52

    证券公司境外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9月7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立了一系列监管要求,作为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的基本规范。

    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从1998年6月12日起,境内机构、境外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参股和收购证券类机构的审批及监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在此以前,已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但未正式发文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设立、参股和收购以及这类机构重大变更的审批事项,转由中国证监会办理。

    境外证券类机构有以下变更事项的,其境内投资单位应事前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1)撤销境外证券类机构;(2)调整股份比例、增资及机构变更;(3)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境外证券类机构遇有以下重大事项,应立即向其境内投资单位和中国证监会报告:(1)发生严重违规和亏损;(2)境外机构员工有舞弊、欺诈等行为,涉及较大金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3)境外机构所在地有关经济或金融体制、法规的重大变动;(4)按规定向所在地监管当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境外证券类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境外机构上半年工作报告,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其境外机构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年度工作报告。上述报告由派出机构转报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外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重申了中国证监会作为主管机关,负责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审批。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10月30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审批》,则对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审批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

    (1)证券公司申请在境外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对拟设立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书,内容包括注册地、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数额、股权结构、控股或第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在该境外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对拟设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筹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所在市场的分析报告;拟设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公司章程或相当于公司章程的文件;拟任负责人及外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拟设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来源、费用预算的说明;对拟设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方案及监管方案;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后的业务计划书;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2)证券公司在境外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拟收购、参股的境外证券公司基本情况说明书,内容包括注册地、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控股或第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在该境外证券公司的拟持股比例;拟收购、参股的境外证券公司近3年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书;拟收购、参股的境外证券公司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拟收购、参股的境外证券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该公司近3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及近3年是否曾受到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函;外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收购、参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来源的说明;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