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技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院校:郑州科技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14 08:48:05

    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1)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进行支付: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银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用于农副产品收购和个人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每人每次不得超过结算起点的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的形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事查后予以支付。

    (2)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为保证开户单位在结算起点以下支付必需的日常零星开支,国家允许开户单位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各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经开户银行审批,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为标准。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单位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重新核定。

    (3)现金收支的管理,开户单位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如实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经审核后予以支付。开户单位的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存人资金的,必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交存现金,也不得将销货款存人。开户银行对单位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对于存入单位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的转账支票,必须将收款单位账户户名写清楚,不得将其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的开户银行作为收款人。开户单位不得将公款转入个人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账户内。除代发工资和支付小额劳务报酬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开户单位以转账方式进入个人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账户内的各项存款。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子比转账结算更为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支票;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的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人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储蓄机构(即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得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而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的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人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开户银行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实需要在集市上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 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 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