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升本(金融学专业)第5章第二节学习课程:中央银行体制

院校:惠州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19-11-08 19:08:14

    第5章  中央银行

    第二节  中央银行体制

    由于各国在历史进程、经济结构和政治制度等多方面的差异,各国中央银行体制之间也存在差别。中央银行的体制主要包括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中央银行的所有制形式、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以及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也就是中央银行的类型,其主要取决于该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目前各国的中央银行制度来看,大致可归纳为四种类型:单一型、复合型、准中央银行型和跨国型。

   (一)单一型中央银行制度

    这是指国家设立单独的中央银行机构,全面、纯榨地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这是最主要、最典型的中央银行制度形式,这种类型又可分为两种情况:①一元式。它是指一国内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如英国、日本和中国的中央银行都采取这种形式。②二元式。它是指在一国内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和管理机构,地方级机构受中央级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是在它们各自的辖区内,对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金融监管和中央银行有关业务的操作方面有较大的独立性。美国目前实行这种中央银行体制。

   (二)复合型中央银行制度

    这是指在一国之内,不设立专门的中央银行,而是由一家大银行来同时扮演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两种角色,也就是所谓的“一身二任”。这种中央银行制度往往与国民经济的计划体制相联系。苏联以及1990年前的多数东欧国家都实行这种体制。我国在1984年以前也实行这种中央银行制度。

   (三)准中央银行制度

    这是指某些国家或地区只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某几个商业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采取这种休制的是地域较小而同时又有一家或几家银行一直处于垄断地位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新加坡、马尔代夫、要济、沙特阿拉伯、塞舌尔等。如新加坡设有金融管理局、货币委员会、投资局和中央公积金局等政府机构,相互配合行使金融管理和中央银行职能。我国香港地区的金融管理机制也属于准中央银行制度。

   (四)跨国型中央银行制度

    这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设立共同的中央银行。它一般是与一定的货币联盟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跨国中央银行在联盟内发行共同的货币,执行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并对各国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实行监督。实行这种体制的有:由贝宁、尼日尔等国组成的西非货币联央银行:由略表隆、加蓬等国组成的中非货币联盟所设的中非国家银行以及东加勒比海保部合理局等。1998年7月,欧盟成员国设立了欧州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与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组成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主要职责是发行欧元,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和汇率政策,对成员国金融体系的管理提出意见。

    二、中央银行的所有制形式

    中央银行的所有制形式是指中央银行资本来源是如何构成的。概括起来,世界各围事央银行的所有制形式有5种类型。

   (一)国家所有形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的资本为国家所有,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家通过购买原私有的股份而使全部股权收归国有;二是中央银行成立时,国家就拨付了全部资本金。

   (二)私人持股形式

    国家不持有这类中央银行的股份,全部资本由私人投资,如美国、意大利和瑞士等少量国家的中央银行。

   (三)公私合股形式

    这类中央银行的资本金的一部分为国家所有,所占股份比例为50%或50%以上;另一部分由私人持有,股份比例为50%或50%以下,如日本、奥地利等国的中央银行。

   (四)无资本金形式

    这是指中央银行没有资本金,而是由国家授权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属于这种类型的中央银行只有韩国的中央银行——韩国银行。

   (五)多国所有形式

    在跨国中央银行制度中,共同组建中央银行的各成员国按照一定比例认缴中央银行费本,各国以认缴比例拥有对中央银行的所有权。如欧洲中央银行的资本是由所有欧元区良员国按其人口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大小向欧洲中央银行认购的

    尽管中央银行资本组成有5种类型,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中央量行,都是由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其中央银行的职能,资本所有权的归属已不对中央银行的楼质、职能、地位、作用等发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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