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强迫卖淫罪的认定

院校:浙江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1 12:07:37

    强迫卖淫罪的认定

    1.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二者在犯罪客体、行为手段、主观内容等方面均有不同,一般不易混清,但是,组织卖淫罪的手段中包括强迫,如果组织者以强迫为手段组织他人卖理,就发生了两罪之间的交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想像竞合犯,按照组织卖淫罪定那处罚。

    2.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强迫卖淫过程中,有的行为人为使被害妇女从心理上消除贞操观念,进而顺从其意志去卖淫,而对妇女实行强奸。在这种情况下,强奸行为与强迫行为之间具有密切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一种手段。根据刑法规定,按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卖理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