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医药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投资银行日常监督管理》

院校: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6-06 10:18:41

    投资银行日常监督管理

    1.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2.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3.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4.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H内向协会报告。

    5.协会和证券公司都应当分别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6.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7.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8.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9.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10.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11.新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持有上述2个或者2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