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院校:厦门医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10 11:44:2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以非法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金融,通常指资金的集聚和流动,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对货币流通的调节活动。如货币的发行与回收、存款的吸收与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储蓄、国内外汇兑结算、发行有价证券、国际国内结算及保险、信托投资、外汇和黄金买卖等。1979 年刑法典对金融犯罪的规定较为简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行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金融犯罪的规定。1997 年刑法典施行后,国家又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1998 年12月29日通过,以下简称《决定》)、《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0月25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五)》(2005 年2月28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 29日通过),对本节犯罪进行了12处修改,增设4个新罪名,使本节的罪名达到29个。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读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金融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