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医药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院校:西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12 12:03:28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出售”,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制度的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偿提供他人。包括:

    ①合法销售主体的非法销售行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专用发票领购制度规定,向不具备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的主体,或虽具备使用资格,但明知其将不正当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子出售.

    ②不具有合法销售资格主体的非法销售行为。即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自行向他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罪出售行为的对象是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前述《追诉标准)第55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应于追诉。根据(刑法》第207条和第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