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行政法律规范

院校:兰州理工大学 发布时间:2021-04-13 11:33:20

    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规范和政策精神在调整这些关系方面表现出了自觉的、有意识的特征,但是,行政法律规范往往是一些一般性的和原则性的规定,对丰富多样和灵活具体的行政关系、行政行为而言,法律规范并不可能无所不及,而且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和行政人格的状况。

    公共政策往往是因应法律的不足而采用的手段,是针对法律规范调整之外的临时性和特殊性问题而制定的。但是,一项政策的出台,必然意味着它要解决的问题已经在行政体系的运行中和在社会生活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政策总是相对滞后的因素。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和行政人格等价值因素则不同,它们在调节行政关系和行政行为方面表现了先在性、灵活性、具体性的特征,能够在任何需要它的时候出场并发挥作用。

    在行政价值结构系统中,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和行政人格等因素是相轴相成的,总是以系统整体的形式在行政关系和行政行为中发挥调节作用。行政主体在行政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往会使行政价值结构系统的某一要素凸显出来,但行政主体决不可能选择某一要素而摈弃其他要素,选择了其中一个价值要素也就意味着接受了行政价值结构系统的整体。比如,行政意志的强弱,本身就是行政义务感、行政责任意识和行政人格的综合体现。所以,行政价值结构系统是其各要素互动共存的有机整体。

    由于行政价值关系存在于其他行政关系之中,因而其他行政关系的改变也必然引起行政价值关系的变化。一种新的行政体制的确立、行政组织和机构的最新调整、行政人事资源的配置方式的改变、行政权力关系更动、新的行政法律政策的出台和行政管理方法上的变革,都意味着行政价值关系的新变化。

    反过来,一种新的行政价值关系的出现,又会反作用于其他行政关系。所以,在行政体系的各种行政关系中,是包含着行政价值关系的因素的。或者说,行政价值关系是贯穿于一切行政关系之中的内在作用机制。就行政体系的总体而言,行政价值关系也是行政体系的基本内容。行政价值关系可以通过行政体系的主观结构对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发生影响,而在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和主观结构之中,也都包含着行政价值关系。所以,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系统、主观结构系统和价值结构系统这三个方面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都会通过价值关系而得以实现。

    总之,行政体系是由客观结构系统、主观结构系统和价值结构系统这三个部分所构成的,这三个部分的动态平衡是行政体系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整体存在的客观保证。所以,行政体系可以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研究对象,而研究对象的完整性恰恰是公共行政学学科独立性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