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强迫卖淫罪的概念和特征

院校:宁波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1 12:06:53

    强迫卖淫罪的概念和特征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虑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理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风尚。犯罪对象是他人, 包括成年妇女、少女、幼女和男性。强迫他人卖理, 不但践踏了被强迫者的人身权利,特别是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而且危害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毒化了社会风气。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类淫的行为、因此,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个主要特征:①行为人使用了强制手段,即使用暴办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人身强制。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使用股打、捆绑、拘禁等危及其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通过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要挟等实行精神强制的行为。所谓“虐待”, 是指对他人实行暴力、胁迫而外的肉体或精神的摧残、折磨的行为,如侮辱、咒骂、不给饭吃、有病不给治疗等。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利用被强迫人患病、醉酒之机,睡觉或被麻醉之时,致其处于无力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②卖淫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所谓“迫使他人卖淫”,是指违背他人的意志,使他人违心地出卖肉体与别人性交。这是本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本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要区别。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361条第1款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他人卖淫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目的,但营利目的不是本罪成立的主观要件。例如,实践中不排除为了报复而强迫他人卖淫的情况。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