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院校:西华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21 15:05:05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目前在学界还存在不同的看法,有投资方式、资本结合体、组织形式或者是投资计划、金融产品等不同的界定。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也不一致,有单位信托、集合投资计划、共同基金、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和证券投资信托等类型。在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在英国和中国香港称为集合投资计划,包括单位信托、投资信托和互惠基金;在美国称为投资公司,是开放式公司型的投资基金。

    原国务院证券委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9月16日废止)第2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基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的资金,从事股票、证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这一定义揭示了证券投资基金的“集合投资、专家理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征,但是这一定义对于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基金内部的治理结构均未规定,不利于基金的规范运作。对此,2002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一审稿对证券投资基金规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这一概念明确了基金财产的独立地位,也明确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确认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属性为投资组织。由于在立法过程中对投资基金的概念看法不一,除了上述投资方法、投资组织的界定外,还有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资本集合体、投融资制度等提法。为了避免争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仅对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特征予以描述,而未对证券投资基金下定义。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特别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与信托法关系的界定,1)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为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以证券的方式进行信托投资的法律安排,即通过公开发行基金证券,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并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所得利益和分担投资风险的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一种。除证券投资基金外,投资基金还包括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一般可以外为两类,即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购买证券,而机构投资者则是通过个别投资者组成的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从本质上讲,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的一种特殊形式。信托是英美法系中特有的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其基本法律内涵是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权转移或者设定于有管理能力的、值得信赖的受托人,使该受托人为一定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上述财产所有人就是信托中的委托人。由于信托法律制度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特殊的、富有弹性的平衡机制,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被广泛应用,并继而被大陆法系及一些继受了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国家所采用,如日本和韩国等都有各自的信托立法。但是,由于信托制度中存在一些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社会背景密切相连的特殊法律内涵,因而在与大陆法系国家及继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的固有法律机制融合上有困难。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基金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个别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基金单位或股票来分享由投资基金专业管理、分散投资及规模经济带来的利益,而这些利益是他们依靠个人资本所不能获得的。虽然基金的股东可能全部是散户(个别)投资者,但是由于基金本身已是机构投资者,因此基金的股东能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益。同时,庞大而分散的投资组合可以帮助个别投资者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此外,对于那些个别投资者本身难以参与或没有可能参与的市场(包括海外市场),投资基金可为投资者免除直接投资带来的烦琐手续和复杂要求。

    就证券市场运作而言,证券投资基金在分散公司股权、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还可以为证券市场提供充裕的资金、便利上市公司融资,在根本上也有助于提高整个市场的盈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