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函授《公共管理学》学习课程-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特性

院校:大连医科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15 11:22:40

    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特性

    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是既不同于保护型政府职能模式,又不同于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的一种全新的政府职能模式,同时,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又是后两者的综合统一。如果说保护型政府职能模式相信市场中存在着客观的经济规律的话,那么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也同样相信这种规律的存在,并要求认识和把握这种规律,利用这种规律对经济的发展加以引导。这与保护型政府职能模式的放任市场规律的自由调节是有着很大差别的。

    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与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共同之处是,都介入市场运行中去对经济进行干预,而且都表现出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但是,西方干预型模式是在经济生活中的问题已经出现的情况下才选择干预或不干预的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对于这种模式来说,无需谈论什么经济规律的问题,也没有必要认识和把握经济规律,更不用说利用什么经济规律。

    政府无论是选择了干预还是选择了不干预,都应着力于思考一些“实证性"的方法,使之在解决现实问题中发挥作用。这显然不同于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反对在市场的自由放任和政府的强力干预之间做出“二者择一”的选择,它要求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使政府的地位和作用相对确定,政府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都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政府的行为边界清晰而决不因人、因事、因时而异。因而.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是一种非常稳健的模式,是建立在科学性的基础之上的。

    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与保护型或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具有充分的主动性和先导性。保护型和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都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已经强烈地表现出该种需求时才被建立起来,所以保护型和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都具有相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迟滞性。

    比如,西方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的保护型政府职能模式是在资本的自由时常受到侵袭和威胁的情况下产生的;而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则是在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中孕育的。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与保护型和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区别表明: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是在一种自觉的和主动的选择中建立起来的,它服务于追赶发达国家的目标。中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同样的要求,因而也选择了这种政府职能模式。

    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中的行政应当是服务行政,或者说,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是服务型政府应当致力于建设和完善的政府职能模式。在实践中,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需要通过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去实现行政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廉洁性:第一,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带头守法、依法行政,使行政管理有法可依,克服随意性和政出多门;第二建立规范化的办公制度和办事程序;第三,制度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加强服务,树立勤政为民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