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院校:浙江农林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0 11:28:23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痹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本罪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是指连续服用后会产生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会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所谓“国家规定”,主要指《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等。所提供的对象必须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5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则应以《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论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