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实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院校: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9 09:45:48

    实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便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死缓在性质上仍属于死刑,并非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的适用制度,但实际上就是“刀下留人”,给犯罪分子-线生机,以减少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在我国目前立法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死缓制度将在贯彻少杀政策、缩小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范围上,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该制度是我国在死刑适用方面的立法独创,具有立法上保留死刑和司法上限制死刑的双重作用。

    (2)死缓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为:一是“罪该处死”。即犯罪行为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刑法上并没有具体的标准,一般考虑以下因素:①看被告人的悔罪程度,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②看被害人的情况,被害人是否有明显的过错。③看在共犯中的作用。虽然都属于主犯,但主犯中的作用也有区别。为避免案杀人太多,对相对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案犯可判死缓。④看犯罪分子的智力情况,是否有限制责任能力的情况。⑤从“留有余地"出发。即从犯罪性质上讲,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案件的个别证据不扎实,而由于客观情况,这些证据又无法查清,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死缓”可以有一定的余地。应该说,我们党对死刑的“少杀、慎杀”的政策是一贯的,刑法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限制死刑适用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的适用也是慎重的。

    (3)死缓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应当交付监狱执行,实行强制劳动改造:在劳动改造中对其进行考察,并根据其表现,分别作出下列三种不同的处理: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會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③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故意犯罪的范围法律上未作规定。

    从(刑法》对死缓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一,死缓减刑一般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只有在具备上述重大立功表现时,才可以直接减为有期徒刑。这样就保持了量刑上的平衡,避免发生死缓罪犯减刑后反而比判处无期徒刑还轻的不合理现象。其二,对死缓事犯的减刑,必须在“2年期满以后”:而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不定要等到2年期满以后。只要犯罪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无论何时都可以依法核准执行死刑。其三,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以后尚未裁定减刑之前又故意犯罪的,不能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对于此种罪犯应予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作出判决,并按照我国《刑法》第71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只有对新罪判处死刑的,才能执行死刑。

    (4)死缓期间的计算。《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死缓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内。但是,缓期2年届满以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波关押的时间,应当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