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美术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票据权利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院校:延边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4-16 08:38:05

    票据权利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1.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票据关系中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产生于票据债务人的票指行为。该种权利在学理上又叫“票据上的债权”或“票据上的权利”。这与与票据法上的权利不是同一概念。票据权利有三个特征: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该种权利一经产生,就同证券(票据)密不可为只有取得证券才能享有票据权利:也只有依据证券,才能行使票据权利。不可能有(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 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割,不可能有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张票据。 因此就同一票据来说,也就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票据权利虽属金钱债权,但又不同于一般的金钱债权。金钱债权通常仅为-次性权利,而票据债权则有可能成为二次性权利,即权利人可能对两个以上的不同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权利人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如未获付款时,则可向从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亦即偿还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持票人,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票据债权人在向前述债务人提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未得到实现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等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被追索人已清偿,而对另外的相对人再行使追索权,称为再追索权。追索权虽然在有其他法定原因(如不获承兑破产宣告)时也可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但其原则上是为票据不获付款时而设立的票据权利,-般应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才能行使,所以称为第二次请求权。同时,追索权的行使,不仅是为了追回票据金额,而且在支付内容上增加了有关费用,如票载金额利息、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等,因此,又被称为偿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