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函授《国际结算》学习课程-出票

院校:吉林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3-22 10:38:54

    出票

    出票作为主票据行为,是出票人按照一定要求和格式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出去的票据行为。交付是法律上一个很重要的行为。《英国票据法》规定,不论出票、背书还是承兑,如无交付这一法律行为来最后实现,以上各种行为都是无效的。简而言之,出票可以简单地描述为3步,即写成汇票、签名,然后交付出去。

    对于完成出票行为,并在票据上签字的出票人来说,他就是票据的主债务人。他对汇票负有两个方面的责任,即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如果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他就自己来清偿债务受到持票人的追索。我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也规定:“出票人担保承兑与付款。”在我国,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免除的记载无效,但有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该责任是可以免除的。例如,《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出票人和任何背书人可在汇票上载明对汇票持有人拒绝或限制自身的债务:《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可以免除担保承兑的责任,但不能免除担保付款的责任。

    出票行为对受票人而言,仅使其取得了对汇票进行承兑和付款的资格,他并没有义务必须承兑或付款。即使他对汇票不承兑或不付款,也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

    对收款人来说,获得了票据就成了持票人,拥有了汇票上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在承兑前,只是一种期待权,承兑后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追索权是在付款人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后才能行使的权利,所以收款人并不因出票行为而获得任何现实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