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院校:呼伦贝尔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2 13:16:19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转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出版管理法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致使其出版淫秽朽刊的行为。本罪客体是国家对出版物行政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书号。所谓“书号”,是指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出版发行的凭证,表示国家出版部门对书刊出版的认可和批准。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理秽书刊的行为。根据前述(解释)第9条规定,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理秽音像制品的,也依照本罪定事处罚。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其中主要是能够提供书号的单位成者个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不知道他人利用所提供的书号出版涅秒书刊。但对于提供书号的行为则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6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事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