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模式的调整时期

院校:沈阳城市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09 12:06:14

    2004年至今,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模式的调整时期

    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金融自由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受国际上金融综合经营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潮流的影响,国内建立混业经营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格局正在被逐步打破。

    首先,开展混业经营的最基本形式就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目前已在国内金融业中广泛开展。自2001年开始出现的“银保合作”风潮起,银行代售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为结算、联合发卡,乃至联合开发具有银行和保险双重特征的金融产品等合作屡见不鲜。例如,工商银行于2001年与美国友邦保险合作,推出了牡丹友邦万事达联名卡。同时,银证合作也广泛开展,代售基金或证券等也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银证转账、银证通等成为银行开展业务的新重点。同时,在资本融通层面上,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发布的些规定实际 上使得银行资金可以有条件地间接进人证券市场,保险资金的融资渠道也在逐步拓宽,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成为金融创新的一大亮点。

    其次,混业经营形式中的一个更高层次 ,即金融业之间的股权交叉也已出现。

    实际上,一些跨国金融机构和内地少数大型金融机构,多年前就已开展跨行业经营,从而实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渗透,进而获得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优先权。比较典型的例子是荷兰国际集团( ING),其在监管机构认可下,相继在中国成立银行、保险以及证券三大金融门类的企业,提早在中国实现了“金融控股”。同时,国有大型银行也通过各种“特批"方式或者迁回渠道向保险业、证券业等领城扩展。

    目前,我国已经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可分为三类,即银行系金融集团、非银行系集团和实业系金融集团。银行系金融集团的典型代表有中国银行(中银国际)、建设银行(中金公司)、工商银行(工商东亚);非银行系金融集团的典型则有中信光大.平安集团等;实业系金融集团在法律设置上因没有设置审慎措施而在近年来饱受争议,“德隆神话"的破灭,使得实业资本向金融业渗透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备受关注。此外我国还有类特殊的国有 独资金融控股公司 ,即中央汇金公司。15)除汇金公司以外,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同都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投资性公同。

    最后,在实现金融行业股权交叉的同时,近年来国内大型金融企业参股或控股工商企业也达到-定的规模, 展示了它们试图变成“全能金融企业”以及打造“金融帝国"的努力与梦想。例如,大型国有银行与少数股份制银行参股或控股工商企业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

    在国内金融企业混业经营,甚至人股工商企业的实践悄悄进行的同时,立法部门与监管机构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此限制进行放松或认可。2003 年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在对混业经营保留限制的同时加上了“但书”即为一大亮点,即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无疑,这种修改为突破现有的分业经营模式预留了法律上的空间。同时,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55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收购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删除了原有的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字样。208年2月,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实施《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首次把目前事实上已形成的银行集团纳人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改变当前分业监管模式,对银行集团及其控制的境内外子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工商企业等附属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管,这也是国内首次对金融控股集团实行统一监管。 无疑,该《指引》的颁布实施可以被视为监管部门已经默认了金融混业经营,乃至金融企业人股工商企业的事实并尝试将这些原先处于监管真空的金融集团所属非金融企业纳人监管范围的标志。这种规定可以被认为是对混业经营,乃至金融企业人股工商企业从法律层面“解禁”以及监管机制调整的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