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战时造谣惑众罪

院校:吉林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1 12:19:19

    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造课感众罪,是指在战时故意造课惠众,动播军心的行为。犯罪客体是战时军队的管理秩序。宣传鼓动,提高土气是战争胜利的重要因素。如果在战时造福感众,动据军心,实际上是带助敌人,削弱我军战斗力,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犯罪的客现方面表现为战时制造调言,动摇军心的行为,军人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制造谣言”,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各种谎言,如在部队中散布怯战、厌战或恐怖情绪,蛊感官兵。“动播军心”,是指官兵对其遥言信以为真,从而丧失胜利的信心。犯罪的主体是军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造话还进行散布。如果故意勾结敌人进行造课惑众,动摇军心,则构成本罪的情节加重犯,根据(刑法》第4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遥感众,动摇军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情节严重”,是指引起多名官兵逃跑的:引起作战失利的:影响其他军事任务完成的等。“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引起战役、战斗遭受重大损失的、使大批官兵失去战斗力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