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职业大学函授《国有资产管理》学习课程-产权交易市场缺陷

院校:四平职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22 10:46:39

    产权交易市场缺陷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为适应企业改革的形势,一些地区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建立。这对于促进本地区资源的流动、加速企业兼并、提高资产运营效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失控,覆盖面有限

    交易机构过多过滥,使一些地方出现了“大场小市”甚至“有场无市”的局面;有些产权交易市场处在低效、无序的运作状态中;加之“炒产权”现象的存在,致使产权交易市场的性质和功能出现变异;产权交易市场的覆盖面有限,影响很小。现存的产权交易市场多带有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的色彩。市场的割据、信息的闭塞,不能使产权交易真实、及时地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不利于国有资产市场价格的正常形成,也不利于企业产权这种特殊的社会资源跨行业、地区流动和高效合理地配置。

    2.产权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主客体不明

    一是产权主体不清。所谓产权主体,这里专指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财产所有者本身或受财产所有者委托的法人。私有财产的产权主体是明确的,而国有产权主体“虚位”、“错位”问题却很突出。

    二是产权客体不清。所谓产权客体,是指与财产权利相关的产权的有形或无形载体,它包括企业整体产权和企业部分产权,也包括企业资产性产权(机器、车辆、建筑物等)、资源性产权(矿山、森林、土地等)和知识性产权(商标、专利、技术、信誉等级等)。产权客体在产权主体间让渡时,因产权客体缺乏规范的评估界定而影响产权交易的进行。此外,产权转让过程中税费偏高加大了交易成本,挫伤了产权交易双方的积极性。

    3.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不规范

    缺乏明确统一的产权交易规则。目前全国已有几百家产权交易组织,但是在交易组织、交易方式等方面尚没有一套规范的模式。各地均有自己的办法,不利于各产权交易中介组织之间的衔接和产权交易的进行。目前,我国缺乏存量资产重组和涉外产权交易的战略规划及有序的实施步骤。同外商的产权交易,基本上是由各地政府部门或各企业分别同外商个别接触和谈判。各地为政,形成地方间、企业间的自相竞争,从而给外商提供了利用机会,使得国家出资企业选择交易对象时难以尽可能地挖掘潜在购买者,在议价地位上往往处于劣势。

    4.产权交易的中介组织不完善

    产权交易的中介组织是指产权经纪机构及产权交易中心或产权交易所。这类组织也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是为企业产权交易提供直接服务的。但现在这类组织发育不完善也直接制约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与发展。其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建制不完善,都挂靠行政主管部门,使其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且布局不合理,数量相对较少,有许多地级市至今未有这类中介组织。二是内部管理不完善。某些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松弛、规章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产权交易业务。还有的中介组织没有改变行政机关的作风,坐等客户上门;有的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社会效益,收取费用较高,但服务又不到位,令人望而却步。

    5.产权交易中的政府行为问题

    许多产权交易市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受政府某些部门直接干预的问题,有些甚至存在着产权市场“权力商品化”的苗头。政府对产权交易进行管理和控制是必要的。但是,在目前的一些交易活动中,政府用行政手段进行盲目干预的行为,确实给产权交易带来了一些负效应。其弊端表现在:其一,政府经济职能与非经济职能混同,导致企业产权交易的行政性垄断,不利于产权交易的发展;其二,政府在产权交易中的干预行为违背市场规律,人为规定生产要素的流向,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三,一些先进企业因行政命令背上劣势企业的包袱后,经济效益滑坡,甚至有被一起“拉下水”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