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从犯

院校: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8 08:22:37

    从犯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中的从犯(accomplice), 是与主犯相对而言的。从犯既存在于犯罪集团中,也存在于聚众犯罪和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 从刑法规定的情况看,从犯包括两种情况: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作用,是指直接参加了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大,造成的危害较轻。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欢要的实行犯。如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在主犯的拉拢下参与了盗窃犯罪,但只是在现场传递赃物等。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辅助作用,是指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如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的行踪、指引犯罪的地点和路线等。这种从犯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之为帮助犯。

    应当指出,从犯作为共同犯罪人,在刑法中有时独立成罪。例如,(刑法》第358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该条第3款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对此种情况的从犯,直接按刑法所确定的罪名处理。

    此外,从犯的认定是实体意义的,主犯的逃逸、死亡或主从犯在程序上的分案审理,都不应影响从犯的认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罪行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处罚自然应比主犯为轻。具体确定从犯的刑事责任时,应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所犯的具体罪行、情节、后果等,决定是从轻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指出的是,从犯的刑事责任固然比主犯轻,但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而从犯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则主犯实际受到的处罚并不.定比从犯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