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管理》第三章第—节学习课程-贷款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

院校: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19-11-06 13:30:27

    二、贷款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
    在贷款管理中,借款人是资金的使用者,在不对称信息决策中充当代理人角色,在支配借人资金过程中,对资金的实际投向及其风险、收益水平、贷款偿还画率等信息比较了解;贷款人是资金的提供者,在信息决策中充任委托人角色,对于资金投向情况及其风险、收益、贷款偿还概率等信息的了解则不那么完全和充分。在银行与企业构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最主要的风险来自于道德风险。银行贷款的道德风险是指在签订贷款协议时享有充分的信息,但协议签订,由于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或者在投资获利后不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风险。举例来说,假定某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拟投(某项目,贷款总额为2000万元,贷款利率10%。如果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投入约定项目一年后得到400万元收益,则企业会取得10%的年收盖(扣除给银行10%的利息支出后);如果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变更贷款用途,则可能产生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效益好于合同约定项目,产生12%的年收益率;是投资效益不及合同约定项目,甚至投资无法收回,则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表面上看,在前两种情况下,银行都将获得10%的贷款收益,只有在后一种情况下,银行收益才低于10%(后一种情况下,银行可能连贷款本金也不能收回),似乎银行只要防止后面这种情况就可以了,实际情况却不像这样简单。因为虽然前面两种情况下银行都可以获得10%的收益,即200万元利息收入,但在第二种情况下,借款人变更贷款合同而将资金投资于其他项目,违背了与银行建立的贷款委托代理关系时,借款人的收益实现了最大化(240万元收益),银行同样获得的200万元收益却是以改变投资约定、承担较大风险为代价的,银行对于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的信息并不掌握,同时并没有因为承受了较大风险而增加收益,甚至有可能出现第三种情况。
    在前面的分析中提到,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一些借款人为了得到贷款,可能接受银行提出的项目投资本身可以承受的更高条件,但由于实际上这种条件在项目本身确实不能实现,从而借款人采取转换或部分转换资金使用的做法,期望通过转换资金的使用获得高收益以抵偿接受高条件的成本,这就无疑会使得道德风险增加。因此,贷款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是商业银行难以随时掌握又必须随时掌握的。
    正因为信息不对称客观存在,商业银行必须采取措施来防范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商业银行要随时对已经发放的贷款进行跟踪,注意借款人改变项目用途和项目进展的情况,以及借款人财务、经营行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管理层发生人事调整等,一旦发现有不利于银行贷款安全的情况,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负激励方式来约束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所谓负激励,就是以降低借款人违约利益的方式增加银行自身收益,如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采取惩罚性措施。仍以上例说明,如果银行在合约中要求借款人在违约时必须支付惩罚性款项40万元,那么当第二种情况出现时,银行虽然还是处在不对称信息地位,还是要承担较合同为高的风险,但获得40万元的额外收益,对承担的风险形成了补偿,而此时借款人因为本来可以获得的40万元额外收益全部付给了银行,由此,必然抑制其违约的冲动。如果当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惩罚性款项大于40万元时,借款人将额外收益全部付给银行仍不足以满足惩罚性款项的要求,违约概率将进一步降低。
                                                                                        (本文原创:转载未经许可将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