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银行卡风险管理

院校: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17 11:37:56

    银行卡风险管理

    1,发卡银行对银行卡客户资信的管理。包括:(1)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2)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井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3)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2.内部人员职权的控制管理。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3.风险控制指标的管理。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1)同-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下同)、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2)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3)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4)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4.对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追偿。发卡银行应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发卡银行采取了前列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