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范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院校:成都师范学院 发布时间:2020-04-22 10:36:38

    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2)行政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行政责任,具体包括:违反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3)刑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具体包括: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外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本法第20条4)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本法第59条第1项至第6项和第8项5)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