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

院校: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7-07 17:22:32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恐怖活动组织”。般认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出于政治或者恐吓、要挟社会的目的,为实施各种恐怖活动而结成的具有稳定性的犯罪组织。②有学者总结恐怖活动组织的法律构成特征有:①主体特征。恐怖活动组织至少由三人以上组成。②结构特征。恐怖活动组织具有稳定的组织形式。③目的特征。恐怖活动组织一般具有特定目的。诸如政治目的、恐吓、要挟社会目的等。④手段特征。恐怖组织的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惯用的手段就是以他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及重大公私财产为对象,使用暴力、恫吓、威胁等系列方式而造成社会的恐怖局面,从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⑤犯罪特征。恐怖组织进行的犯罪般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谋,进行的犯罪活动具有恐怖性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三种行为之一,就具备了客观方面的特征。所谓组织,是指起意、计划、鼓动、发起、召集、发展组织成员等行为:所谓领导,主要是指在恐饰活动组织中起策划,指挥、布置等决策协调作用。参加行为有积极多加和其他多加之分,“积极参加”,是指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况下,自觉地、积极地加人该组织;其他参加包括被胁迫参加、被诱骗参加等参加行为。因上当受骗或不明真相而加人恐怖组织活动,不具备犯罪主观方面特征,不应简单的作为参加了恐怖活动组织处理,但如果事后明白自己参加了恐怖组织而仍在该组织内,则仍然构成“其他参加”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组织、领导或参加的组织是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犯罪组织,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组织。只要明知这样一种犯罪组织的性质就具备了本罪主观方面的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动机可能各不相同,但动机不影响本罪主观方面特征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