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升本《银行信贷管理》第十二章第五一节学习课程-开发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

院校:上交大安泰经管学院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19-11-07 13:39:21

    第十二章 开发性贷款管理
   【内容提要】开发性金融通过政府信用、政府协调与市场原理相结合,杂补商业性金融的缺陷,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架起了桥梁和组带。在学习商业性全破的原理及其管理操作后,本幸主要学习对开发性资款的管理。要求掌提开发性贷款的基本概念、意义和作用、资金来源和运用、贷款种类及其主要特点、具体操作方法及在贷款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 开发性信费管理体制
    一、开发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
    开发性金融已有近百年历史。在现代的金融体系中,开发性金融是与商业性金融并存、互补、对应的另一类型的金融形式。开发性金融是在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象,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贯彻、服从和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
    开发性金融有以下几个特殊性质:
   (1)开发性金融的出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
   (2)盈利性目标受到国家政策目标的制约;
   (3)充当信用中介,实现有偿借贷是开发性金融的基本原则;
   (4)开发性金融具有财政“无偿拨付”和金融“有偿借贷”的双重性。财政的“无偿拨付”性表现在开发性金融的非盈利性,对贷款低息或无息的贴补性和对风险的硬担保性;金融的“有偿借贷”性表现在开发性金融资金使用的有偿性和效益上。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开发性金融是金融与财政、市场性与行政性、宏观与微观、间接管理与直接管理、有偿与无偿的巧妙结合体。
    一般来讲,社会资源的配置应遵循或实现两大目标,即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经济有效性是指在资源的配置上做到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社会合理性是指资源配置要有利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机会均等和安全稳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性金融要求市场主体依据市场原则进行公平交换、公平竞争、自由决策与自由选择,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配置资源。在价值规律、优胜劣汰的市场利益机制下,必然导致的是资金单向流动:从低利项目流向高利项目、从贫困地区流向富裕地区。在“马太效应”的强化下,资金过多流向效益高的地区、部门或行业,这必然使得一国经济发展中相对落后的地区和行业不仅得不到所需资金,还会出现资金流出现象,进而给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来许多问题。可见,价值规律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在社会经济中单纯依靠商业性金融是不够的,“看不见的手”达不到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看得见的手”就应自觉地发挥作用,于是开发性金融应运而生。开发性金融补充了商业性金融机制作用的不足,健全与优化一国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并根据一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经济政策目标的不同需要和侧重点,对基础性行业和保护性行业进行资金支持,有效地对社会各行业发展起到平衡的作用,充分发挥其在一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开发性金融的活力源自于政府赋权的法定国家信用,它通过把政府信用、政府协调与市场原理相结合,充分发挥国家信用的高能量,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架起了桥梁和纽带,不断在体制建设和完善市场方面发挥作用,弥补市场失灵和缺损。一般来看,在存在金融市场缺损和失灵的地方,就是开发性金融发挥作用的领域。当前,即使市场发育程度很高的国家,开发性金融仍然发挥着连接政府和市场的重要作用。开发性金融用融资优势推进体制建设,弥补市场缺损和失灵,实际上承担了与商业性金融完全不同的风险。在现代经济中,开发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市场调节(看不见的手)与政府某种形式的干预(看得见的手)相结合,来实现社会资源有效合理配置。与商业性金融相比,开发性金融具有以下的基本差异:
    1.机构组织方式上的不同。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现代商业银行大多根据《商业银行法》采用股份制形式设立,接受中央银行的管理。而开发性信贷机构多数都是由政府全资创立,完全归政府所有。某些情况下开发性信贷机构虽不完全为政府完全所有,但也往往由政府参股或保证,实质上被政府所控制,与政府保持着极其密切的联系。
    2.经营方向上的不同。商业性金融的经营方向、贷款与投资的对象和结构均自主决定,一般基于市场标准,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为融资准则,合理地安排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实现在安全性和流动性保证下的盈利最大化。而开发性金融在经营方向上要配合政府不同时期的政策意图及重点,必须按照政府意图安排自身的投融资活动和资产负债结构,把政府的政策意图贯穿在政策性金融活动的始终,协助政府贯彻落实产业政策,支持国民经济平衡协调发展,带有浓厚的政策性色彩。
    3.经营目标上的不同。商业性金融遵循经济原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政策性金融须贯彻政府政策意图,不能过分计较经营收益,不能以利润为经营目标。但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并非不准盈利。开发性金融也要保证资金的有偿使用和利息收入,只不过在经营中为适应国家政策需要不刻意追求盈利而已。
    4.业务领域上的不同。在现代金融制度中,商业性金融的业务发展已呈现出明显的综合化和全能化的趋势,即同时经营多样化的金融业务。但开发性金融与不同的政策导向和业务领域相关,往往具有特定的业务范围和对象,因而具有明显的专业性特点。这比如,专门为农业发展融资的农业发展银行、专为进出口贸易融资的进出口银行等。
    5.信用创造上的不同。不参与信用创造是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又一根本区别。在现代转账结算制度和实行支票流通的情况下,商业性金融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提现的条件下,最后使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而开发性金融由于不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一般不办理活期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向国内外发行的政府担保债券和借款等,其资金运用一般是专款专用,也不会增加货币供给,因此,开发性金融通常不具有派生存款和增加货币供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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