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升本(金融学专业)第7章第一节学习课程:证券经营机构_成人高考学历网

院校: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11-08 19:32:16

    第7章|非银行金融机构

    学习目标

    掌握证券经营机构的类型及主要业务

    掌握保险经营机构的类型及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

    掌握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含义、特征及主要业务

    掌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相关知识

    第一节  证券经营机构

    一、证券经营机构概述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类型

    证券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统称,通常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专营机构,其中证券公司占有重要地位。有些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通常也兼营证券业务,被称为证券兼营机构。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各种有价证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各国的传统习惯、经济发展水平、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的差异,证券公司在不同的国家称谓也不尽一致。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美国称之为投资银行,我国和日本则称之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金盈余部门与资金赤字部门之间联系的重要桥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般简称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中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依
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又称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是指对证券投资者和客户的投融资、证效易活动和资本营运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职能

    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主体,它们在证券市场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职能作用。

    1.充当融资中介

    证券经营机构作为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之一,无疑具备融资中介职能。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为资金盈余部门提供证券投资服务,为资金赤字部门提供证券发行服务,从而实现资金的融通。

    2.实现资金转换

    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可以变小额零星的资金为巨额资金,变短期资金为长期资金,变消费基金为积累基金,从而动员社会方方面面闲置的资金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3.分散证券市场风险

    相对于间接融资而言,直接融资的市场风险相对更高。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可以帮助资金盈余部门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帮助资金赤字部门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分散证券市场风险。

    4.促进证券市场稳健发展

    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高,市场信息来源及时广泛,通过为证券市场资金象缺双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咨询服务,使交易双方信息对称,促成合理的证券交易价格静形成,避免证券行市大起大落,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

    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代理发行证券业务

    代理发行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与证券发行人即筹资者签订证券代理发行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协助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业务活动。它是证券公司传统的,也是康基本的业务。代理发行证券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代理发行债券,包括国债等政府债券和公司债费;一是代理发行股票。作为股票承销商,证券公司所要做的工作不只是帮助企业将股票发营出去,还包括充当企业发行股票的财务顾间,协助企业提供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以及企业成上市后进行指导等。

    代理证券交易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在证券市场上代买长卖有价证券,从中赚取佣金的业务活动。在进行代理买卖时,证券公司必须与顾客签订代。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工具的种类多、数额大,而交易厅内的。位有限,一般投资者是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所以只能通过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作为中介完成交易。

   (三)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用自主支配的资金或证券直接以自身的名义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业务活动。这种业务活动可以给证券公司带来差价、利息、股息及红利收人,但证券公司要承担证券交易的风险。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包括做市交易和自营交易业务两种。做市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制造市场,通过为证券交易报价而替证券市场创造流动性的业务。在做市交易业务中,证券公司被称为做市商,其在证券市场发生短暂买单或卖单数量上的不均衡时充当客户的买主或卖主,以维护证主或卖主,以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和市场的稳定性。做市商买人报价与卖出报价之间的价差即为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的报酬。证券自营交易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自己的账户,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取收益的业务活动。

    除上述三类主要业务外,证券公司还从事其他业务,包括直投业务、受理企业资产重组业务、财务顾间业务、海外融资顾间业务、代理债券还本付息业务、代理股票红利发放业务、代理保管有价证券业务等。

    三、我国的证券公司

    1987年9月,我国设立了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截至201l年年底,全国共有证券公司(也称券商)109家。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由证监会对不同类别的券商颁发不同业务范围的许可证。只有资本实力强、管理规范、业务规模大、经营业绩优、信誉好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颁发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证券的经纪、自营业务和承销业务,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的人员、资金、账目必须分开,不允许混合操作。而资金实力较弱、业务规模小的证券公司,只能申领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按照证监会对券商分类监管的新思路,全国券商根据净资本等方面的要求,划分为A、B、C、D四类。A类即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类,要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亿元以上,获选A类的券商将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B类即规范类,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求分别是2亿元以上和2000万元以上,获选B类的券商有资格参与股票发行询价、开展资产管理、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等。C类、D类目前并无具体名称,也无优惠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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