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函授《国际结算》学习课程-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

院校:湖南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3-23 09:28:53

    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

    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以下4点。

    (1)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它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具体要求是按照委托人的托收中请书缮利托收指示,如果委托书的有些指示不完整、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应向委托人解释,由他修改申请书的内容以后再办理托收。

    (2)核实单据。托收行必须核实委托人所交来内单据种类和份数局否与托收申请书房列情况相符。至于单据内容与合同是否相符,银行对此没有审核义务,在实务中,托收行由于普意,也为了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常常主动为委托人市单。

    审单的内容包括,汇票的开立,签署是否正确,单展之间的内容是否一败,票金额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败,所有单据上的暖头是否致,海运提单是否作成空自拾头 和空白背书等,海运提单作成空白拍头和空白背书.是为厂在付款人拒付时对货物的处理有通融的余地,如实给新的买主、银行代为保管,击给预备付款人等,

    (3)遵循国际惯例办理托收业务。对于托收指示中未揭及的事项,托收行在处理业务时应遵照相关的国际惯例处理。例如,根据相关条款,若托收指示中未指定代收行,托收行可以替委托人选择代收行。

    (4)承担过失责任。银行办理业务应遵守信用并谨值从事,凡因未按托收申请书的指示行事而产生的后果,银行应对其过失负责。例如,托收府收对代收行发来的拒付遇知后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如果未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其指示,结果使货物未能及时处理面遭受担失,托收行就有过失责任。又如,托收行将单据寄给代收行奇错地址,属1托收行的过失。但对因寄送途中的延误,丢失,残缺及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所引起的后果,不承担义务和责任。